城市建设
 
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政策

  依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8】67号,自2008年10月21日起施行),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的政策主要有:
 (一)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环境
  1、适度放宽住房公积金放贷额度和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提高到3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放宽到三十年,贷款最后期限按借款人实际退休年龄放宽五年。对房龄十年以内的存量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房价的70%发放;房龄十年以上的,按房价的60%发放。同时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30%降低到20%。
  2、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自本《意见》实施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买卖个人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除应缴契税、印花税外,其余缴纳的税收收入按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3、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加大“卖旧买新”税费抵扣政策的执行力度,确保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企业开发投资环境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2、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3、加大新城开发建设支持力度。科学制定新城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项规划设计条件。积极推进新城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对参与新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采取按实结算土地增值税办法。
  4、进一步规范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类押金、保证金。对依法收取的人防异地建设费、散装水泥押金、墙改押金及建设等各种规费,延期至办理预售许可证前交纳,同时要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就低收取。
  5、分期交纳住宅物业保修金。允许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竣工交付后,按销售进度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但最长不超过竣工之日起一年。
  6、适度调整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对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本《意见》实施前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用地,且受让人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首期出让价款(包括定金)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出让合同》约定的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并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免交滞纳金,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7、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本《意见》实施前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  地,且《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可办理交地手续,相关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增加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时间。
  8、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对土地招标拍卖起始价总额在3亿元以上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达18个月;允许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应缴的首付出让价款(定金)调整至出让价款总额的10%。
 (三)进一步优化管理服务环境
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帮助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合法拆迁和水、电、气配套等矛盾问题,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开发环境。


 
Copyright ©2008.舟山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心 版权所有
任何建议和意见E-mail:zsw@zhoushan.cn 电话:0580-2828236
主办单位:舟山日报社  AVSP:11105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