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
 
市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的上市积极性,推动我市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投身证券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和资本运作,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扶持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筛选确定上市培育对象
 (一)上市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1.符合证监会有关企业上市的要求或通过短期努力可达到证监会有关企业上市的要求;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
  3.企业在我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
  4.近三年内有上市设想和计划安排;
  5.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舟山市(含各县、区)。
 (二)上市培育对象的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纳税登记地县(区)政府或市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由同级政府上市办负责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政策
被确定为我市的上市培育对象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一)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土地、房产、车辆、船舶等资产的变更,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相关费用参照企业改制的收费标准执行。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整体转让、资产购并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企业资产。
 (二)企业取得的国家扶持资金(包括财政资助和减免资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投资者所有。
 (三)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量化到个人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归属个人部分以及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应按规定纳税,在企业上市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后,由同级财政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补助。
 (四)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政策性因素审计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在当年以适当方式补贴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后摊入当年经营成本,有困难的企业可分三年摊销。
 (五)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原行政划拨土地(仅限工业用地)符合规划需依法办理出让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以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为计算依据,由同级财政当年补助50%,实现上市当年再补助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四年内未实现上市,则应退还相应的补助款。若以后上市,由同级财政在企业上市当年补助100%。
 (六)对于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
 (七)设立政府风险投资基金,对我市发展前景好但缺少资金的拟上市企业择机进行风险投资入股,帮助企业解决上市前的资金困难问题。
 (八)对本《意见》出台后实现境内上市的前三家企业,由纳税登记地政府各给予500万元专项奖励。以后实现境内上市的企业,由纳税登记地政府给予200万元专项奖励。
 (九)对实现境外上市,募集资金80%投资我市或在我市投资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由纳税登记地政府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地迁入我市且纳税登记在我市的上市公司,由纳税登记地政府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十)对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其公司注册地及总部迁至本市内,且返程投资,视同上市,由纳税登记地政府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十一)企业上市后,三年内在上交所得税保持逐年递增且增幅超过其前三年平均递增幅度的前提下,其超率上交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50%,由纳税登记地政府以适当方式资助给企业。
 (十二)企业上市公发募集资金到位后,由纳税登记地政府对上市工作责任部门和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三、切实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和服务
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由市政府及其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市政府上市办具体负责日常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凡有上市培育对象的所在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抓好协调、服务和督促工作。
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上市培育对象向同级政府上市办报告,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简化手续,努力为上市培育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合力营造促进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
鉴于我市可上市资源相对较少,各县(区)政府不再另行制定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其中对于符合扶持奖励政策第(八)、(九)、(十)款条件且企业纳税地在县(区)的,由市财政承担奖励金额的20%。对于税收实行市、县(区)分成的企业,上市后奖励金额由市、县(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企业按本《意见》办理有关事项须凭同级政府上市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上市办负责解释。原《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3〕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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